事項名稱:醫師執業證書核發
審批類型:承諾件
許可依據:1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3號《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》
辦理程序:中心受理-醫政科審批
辦理條件(標準):1.凡取得醫師資格的,均可申請醫師執業注冊。
2.醫師變更主要執業機構的,應當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重新辦理注冊。
3.醫師跨執業地點增加執業機構,應當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增加注冊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注冊:
。1)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。2)因受刑事處罰,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之日止不滿二年的;
。3)受吊銷《醫師執業證書》行政處罰,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;
。4)甲類、乙類傳染病傳染期、精神病發病期以及身體殘疾等健康狀況不適宜或者不能勝任醫療、預防、保健工作的;
。5)重新申請注冊,經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或組織考核不合格的;
。6)在醫師資格考試中參與有組織作弊的;
。7)被查實曾使用偽造醫師資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醫師資格進行注冊的;
。8)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不宜從事醫療、預防、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。
申報材料:1.《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》1份;
2.申請人身份證、《醫師資格證書》復印件各1份(驗原件收復印件);
3.聘用單位所在地二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的健康檢查證明1份;必須由體檢單位(部門)在體檢表的照片處蓋騎縫章;
4.近6個月小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;
5.醫療、預防、保健機構的聘用證明;
6.擬執業單位醫療機構許可證復印件1份(驗原件收復印件);
7.擬執業機構聘用(勞動)合同復印件1份(驗原件收復印件);
8.執業助理醫師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后,繼續在醫療、預防、保健機構中執業的,申請執業醫師注冊,還應當提供原《醫師執業證書》原件;
9.獲得醫師資格后二年內未注冊者、中止執業活動兩年以上或者《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》第六條規定不予注冊的情形消失的醫師申請注冊時,還應提交在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連續6個月以上的培訓,并經考核合格的證明1份。
法定時限:20個工作日
承諾時限:10個工作日
受理部門:市衛計局
受理地址:永安市行政服務中心衛計局窗口
收費標準:不收費
聯系電話:0598-3662576
投訴電話:0598-3800763(市行政服務中心),0598-3834567(市效能辦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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