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項名稱:醫療機構校驗
審批類型:承諾件
許可依據:1、國務院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》
2、衛生部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》
3、福建省人民政府《福建省醫療機構管理辦法》
辦理程序:申請人申請→中心受理→醫政科審核→分管副局長審批→中心發證
辦理條件(標準):醫療機構應當于校驗期滿前3個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校驗手續。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登記機關可以根據情況,給予1至6個月的暫緩校驗期:
(1)不符合《醫療機構基本標準》;
(2)評審不合格或不參加評審;
(3)限期改正或停業整頓期間;
(4)使用未經認可或不宜繼續使用的診療技術與方法;
(5)擅自聘用未經許可的醫務人員從事衛生技術工作;
(6)違反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》執行規定的;
(7)不按期繳納有關費用。
申報材料:1、《醫療機構校驗申請書》1份;
2、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》及其副本(效驗后返還);
3、年度工作報告1份;
4、有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需提供繼續教育學分1份(驗原件收復印件)(公立醫院除外);
5、人員花名冊1份(人員5人以下只需提供人員身份證、資格證、執業證復印件);
6、醫療廢棄物處置合同書1份(驗原件收復印件);
7、換證需提供法人近6個月相片一張;
8、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和法人身份證各1份(驗原件收復印件)。
注:村衛生所(室)需提供醫療機構評審合格證明1份。
承諾時限:申請材料齊全后10個工作日。(法定30個工作日)
受理部門:市衛計局
受理地址:永安市行政服務中心衛計局窗口
收費標準:不收費
聯系電話:0598-3662576
投訴電話:0598-36310790598-3834567
附件下載
醫療機構校驗申請書
辦事機構 | 永安市衛計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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